金庸在浙江大学招博士生的考卷[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 单选
1.
分析:不同血型的人是不能相互输血的,AB血型的人也不是万能受血者。AB血型人的血清中虽不含有抗A抗B抗体,但其红细胞内含A、B抗原。输用其他血型血时,极易引起输血反应。即使用O型血代替,也不能大量输入
故答案选E

2.
分析:由于玄铁剑奇重无比,且摧坚如腐
故答案选C

3.
分析:某日金蛇郎君夏雪宜偶然中看见一条小金蛇攻击大蟒蛇,并从小金蛇的身法中悟出一套剑法,即金蛇剑法
故答案选D

4.
分析:钕铁硼最大磁能积可以达到52MGOe,而其他磁体均不能克服肌肉对细针的作用力
故答案选C

5.
分析:药酒名为“五宝花蜜酒”,青蛇、蜈蚣、蜘蛛、蝎子、蟾蜍,是为五宝
故答案选A

6. 分析:华山师徒、桃谷六仙并未饮此药酒,只是酒中气味引起不良反应,导致呕吐不止
故答案选B

7.
分析:生活常识,生牛奶并不能治呕吐,只是让胃中有物可呕
故答案选D

◎ 多选

1.
分析:绝情谷应位于现今华北黄土高原
故答案选BCD

2.
分析:基因遗传学研究表明,圆脸是显性基因,而显性基因具有表现特征
故答案选A

3. 分析:略
答案ABCDE

4.
分析:反应前有“化尸粉“,反应后还有“化尸粉“,仅仅作为催化剂是不够的
答案BC

二、判断题

石中玉与石破天是同卵双胞胎
分析:通过相貌判断,双胞胎长得像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则多是同卵双胞胎,而长得不太像的则多是异卵双胞胎
故答案正确

三、填空题

1.分析:这道题起先我认为小龙女在水中只受水的浮力和自身重力,而F浮=ρ水*g*V,得到F浮<G,与“到达深滩底部速度为0”的题意不符,因此小龙女在水里肯定还受其它力,我却不知道了,估计水中所受阻力应与深度成正比,希望高手解答。
心理答案80~100m

2.分析:这道题疑为题目有误,因为5种肉的一阶组合和二阶组合只有15种味道,如果算排列的话,那倒是有25种。书中的原话是:“暗合五五梅花之数”,那也是25了。难道同样嚼两种肉,只是先后次序不同,也能嚼出两种味道?
答案:5种肉的排列:5+20+60+120+120=325
5种肉的组合:5+10+10+5+1=31

四、计算题

1.分析:段誉的运行轨迹为正弦曲线,则取其一个完整周期加以讨论
段誉运动路程:4*f(x), 令f(x)=∫[x^2+(sinx)^2]^(1/2), x∈[0,π/2]
萧峰运动路程:g(x), 令g(x)=x, x∈[0,2π]
注:符号“^”表示幂
则n=4*f(x)/g(x)=7.64/6.28=1.22
故答案段誉速度为萧峰的1.22倍

2.分析:唐大历三年,即公元768年,中土明教成立。《倚天》中提到“元顺帝至元二年”,即公元1336年,俞岱岩出场并遇难。时至张无忌接任明教第34任教主,俞岱岩“残废已有二十年”,而此时距上一任教主阳顶天“逝世已有十余载”。因此从明教成立至33任教主阳顶天逝世时间1336+20-10-768=578年,每任教主在位时间578/33=17.5年,故每位教主平均寿命40+17.5=57.5岁
明教前教主方腊卒于公元1121年,故方腊大概是第(1121-768)/17.5=20任

五、作图题

独孤九剑的破箭术是专门对付各种暗器的,现在如果有72个暗器,以二维点阵的形式,2m*0.8m的截面,25m/s的速度向令狐冲打来,令狐冲以如何挥剑,才能以最快的速度打掉所有的暗器。画出令狐冲挥剑的路径。(假设剑挥舞时速率不变,正方形、正三角形、正六边形点阵任选其一讨论,忽略重力加速度)

解答:此题由于本人知识所限,对二维点阵不甚了解,特向高手求助。望有识之士能将正方形、正三角形、正六边形点阵的三种情况都加以分析,深表感谢。

六、推理题

1.分析:桃谷六仙的错误在于概念的偷换。起始桃干仙是求杨七郎保佑他们的六弟不死,正因为六弟的生死是不能预测的,所以才希望得到杨七郎的保佑。而桃枝仙却假设了六弟死亡的情况,与桃干仙的行为矛盾。其后来又言道“去问个清楚,到底六弟的伤治得好,还是治不好”,错误地认为六弟的生死已成为一个既定的事实,与“希望杨七郎保佑”的行为相悖。所以从桃枝仙一开口,他们便错了。

七、简答题

1. 分析:打狗棒又名碧玉棒,既然遍体通绿,应该是含有翡翠等玉石的成分。翡翠属于硬玉的一种,硬玉与软玉通称为玉,其成分为NaAl(SiO3)2,呈结晶或致密块状,有浓绿、淡绿或白色,绿色者常称为翡翠。
故打狗棒可能含有钠离子、铝离子、硅酸根离子,矿物质可能是硬玉。

2. 分析:《笑傲》中指出,由于练此种武功必然情欲大增,无处发泄,极有可能导致走火入魔。而东方不败等人自宫练剑,导致体内性激素分泌异常,因此可以突破生理障碍,战胜自己的情欲,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 分析: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郭靖夫妇都是独生子女,符合规定。而黄蓉所生的第二胎郭襄、郭破虏乃是一胎双生,因此郭靖夫妇虽然生有一子二女,仍然符合计划生育的政策。

八、论述题

1.分析:热力学第二定律:(1)热量不可能自动地从低温物体传向高温物体。(2)不可能从单一热源吸收热量并全部转变为功。因为令狐冲(任我行)是绝热的孤立系统,因此只要令狐冲(任我行)把自己的体表温度提高到高于敌人的温度,就可以使能量(内力)从敌人传到自己身上
故吸星大法符合科学原理

2.分析:冰火岛上有火山,应位于大洋板块和大陆的板块的结合处。根据洋流季节变化,推测其应处于亚欧大陆板块和太平样板块边缘,也就是现俄罗斯远东地区,日本岛以北的岛屿,因为那里有滨海寒流沿俄罗斯远东地区滨海边区南部沿岸流动

3. 分析:中俄《尼布楚条约》明确规定了中俄两国的东段边界,从法律上肯定了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的广大地区是中国的领土。俄国事实上承认侵略中国黑龙江地区为非法,并将其侵占的一部分领土交还中国。中俄《尼布楚条约》是一个平等条约,是双方经过平等谈判﹑中国go-vern-ment作了让步的结果。条约的订立为中俄两国关系的正常化奠定了基础,维护了中国的领土完整,使中国东北边疆获得了比较长久的安宁。
反观“中美撞机事件”,中国go-vern-ment一再强调“必须就这件事寻找出一个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做有利于中美两国关系的大局,对此次事件应该小心谨慎的处理”,但是最后照样返还肇事军人,而美国只是草草道歉了事。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韦小宝比较胡闹,但在《尼布楚条约》中,中国得到的利益是实质性的;而“中美撞机事件”则体现了中国go-vern-ment在对外政策上一贯的软弱无能。

4.分析:研究表明,不管信息是以什么方式进入大脑的,一般人的左半脑处理的是有序性信息,而右半脑处理的是各种继续性即混沌信息。绝大多数人都是左侧大脑半球掌管着逻辑思维和抽象思维,即掌管着语言的功能。左侧大脑半球又常被称为“语言脑”。右侧大脑半球则主要接受非语言材料并对它们进行加工和处理,如对声音、节奏、图形的感知和进行形象思维等。
左、右脑不仅在语言功能方面有分工,而且对机体左、右两侧的感觉和运动的支配也有分工。例如,左侧半球控制右侧肢体的感觉和运动,右侧半球则控制左侧肢体的感觉和运动。
我们可以看出,行为木讷的郭靖显然是右脑较为左脑发达,而“双手互搏”则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通过双手的互动,不但有效地锻炼了左脑,而且增强了左右脑的协调能力,对其智力的发展不无小补。
九、选做题

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川刑高字第1108号

原告林平之,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福建省福州市福威运输大队副队长,住福州市西门大街132号
委托代理人岳不群,五岳联合事物所华山分所高级律师
被告余沧海,男,1952年9月30日出生,系四川省青城集团松风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青城集团公寓楼5幢甲单元301室
委托代理人任我行,黑木崖日月律师事物所高级律师
被告侯人英、洪人雄、于人豪、罗人杰,系四川省青城集团松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青城集团职工集体宿舍
委托代理人上官云,黑木崖日月律师事物所律师

原告林平之与被告余沧海、被告侯人英、洪人雄、于人豪、罗人杰故意杀人、绑架勒索、侵占他人财产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林平之及委托代理人岳不群,余沧海及委托代理人任我行,侯人英、洪人雄、于人豪、罗人杰及委托代理人上官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平之诉称:以下略去3400字

余沧海辩称:以下略去2800字

侯人英、洪人雄、于人豪、罗人杰辩称:以下略去1500字

经审理查明:余沧海贪图林平之家传《皮鞋简谱》,为达到将其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曾多次唆使属下员工侯人英、洪人雄、于人豪、罗人杰等人在福威运输大队门口聚众闹事,并亲自动手,使用违禁物品“摧心章”,令福威运输大队多人心脏破裂而死;并以残暴手段胁迫被害人林振南夫妇,逼其交出《皮鞋简谱》,致使其伤重身亡。林平之认为,余沧海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并对他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为此,林平之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另查明:福威运输大队遇害人胸口均印有“青城集团松风股份有限公司专用章”字样,余沧海以暴力手段先后残害福威运输大队队长林振南夫妇及其属下队员共67人,其中38人不治身亡。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所获作案工具为凭证,另有证人证词、法医验尸报告所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余沧海、被告侯人英、洪人雄、于人豪、罗人杰故意杀人、绑架勒索、侵占他人财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沧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白银5万两;犯领导暴力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白银21.18万两,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白银5万两。
被告侯人英、洪人雄、于人豪、罗人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白银2万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白银5.24万两,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白银2万两。
本案受理费白银1000两,其他诉讼费白银200两,共计白银1200两,由被告余沧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全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