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乎上,有一个问题是 《你们见过最让你感受到三观震惊、丧失人伦的事情是什么》,其中有一个回答,讲述了上个世纪发生在湖南农村的真实刑事案件,看完颇为震惊。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鸟树下乡新元村,有两个农妇秦金莲与阳立华因一点责任田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大打出手。
秦金莲没打过阳立华,且斗殴过程中秦金莲的儿子在一边围观、没有帮母亲揍阳立华,秦金莲遂心生怨恨,离家出走。
秦金莲所在村里有两个大姓,秦姓和刘姓,其中秦金莲的丈夫和儿子就属于刘姓。阳立华属于外来户,在村里无势力无根基。
秦金莲失踪后,秦刘两家平白无故就认定阳立华把秦金莲杀害并埋尸,遂决定替秦金莲“报仇雪恨”。
先是组织一帮人把阳立华的家抄了,财务洗劫一空,房屋砸个稀烂,后来又把逃跑中的阳立华的丈夫黄平生绑架起来,逼他承认杀害了秦金莲。逼供过程极其残忍。
经过一系列酷刑后,秦刘两家都以为“凶手”已经招供,谋杀事实已经板上钉钉。
结果离家出走多日的秦金莲却突然回到了村子里,秦刘两家的话事人为了掩盖自己错怪无辜、滥用私刑的罪行,便鼓动秦金莲的儿子带头亲手杀死自己的母亲秦金莲。
秦刘两家话事人明知自己做错了事,但出于心理防御机制,对外更加一口咬定坚持“阳立华和她丈夫杀死了秦金莲”的说辞。手段也更加丧心病狂。
当时阳立华为了自保躲进了乡政府的大楼,秦刘两家便集结了一帮人冲烂了乡政府,将阳立华绑架,并施以惨无人道的酷刑。
由于担心故事的真实性,毕竟这是在知乎上的内容,我去网上查了一下原始材料,在 北大法宝 这么一个网站上,搜索 “刘述成” 找到了。
原标题为《刘述成等人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案》,作者刘旭红,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文章发表于《中国法律年鉴》1991 年 第 1 期,第 671 页。
以下是全文:
被告人:刘述成,男,61岁,湖南省隆回县长鄄乡长祥村农民。
被告人:刘光和,男,25岁,湖南省隆回县金矿工人。
被告人:刘政光,男,54岁,湖南省隆回县乌树下乡新元村农民。
被告人:周传佑,男,35岁,湖南省湘潭县景泉乡景泉村农民。
被告人:秦金和,男,46岁,湖南省隆回县长鄄乡长祥村农民。
被告人:秦金树,男,32岁,湖南省隆回县长鄄乡长祥村农民。
被告人:刘光任,男,17岁,湖南省隆回县乌树下乡新元村农民。
被告人:秦金科,男,52岁,湖南省隆回县长鄄乡长祥村农民。
被告人:刘期才,男,58岁,湖南省隆回县乌树下乡新元村农民。
被告人:刘田秀,女,22岁,湖南省隆回县长鄄乡玉屏村农民。
被告人:马小云,女,25岁,湖南省隆回县乌树下乡新元村农民。
被告人:秦金存,男,28岁,湖南省隆回县长鄄乡长祥村农民。
被告人:刘期祥,男,62岁,湖南省隆回县乌树下乡新元村农民。
被告人:秦天锡,男,58岁,湖南省隆回县长鄄乡长祥村农民。
被告人:阳贤娥,女,26岁,湖南省隆回县长鄄乡长祥村农民。
被告人:秦吉信,男,60岁,湖南省隆回县长鄄乡长祥村农民。
被告人:刘楚贵,男,30岁,湖南省隆回县乌树下乡新元村农民。
被告人:曾玉梅,女,45岁,湖南省隆回县长鄄乡长祥村农民。
1990年4月,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乌树下乡新元村农民阳立华被非法拘禁一案时,同时侦破一起故意杀人案。经侦查查明,被告人刘述成等18人,分别犯有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诬告陷害罪、妨害公务罪。
1989年5月18日, 被告人刘光和之母秦金莲和本村村民阳立华为争一块田角地发生口角继而撕打。秦金莲一气之下,于次日凌晨未告诉家人便离家出走。后经人介绍嫁给湘乡市白石镇自力村王某某为妻。
刘光和等人因找不到秦金莲的下落,便纠缠阳立华一家打所谓人命官司,声称“死要交尸, 活要交人”。5月19日下午,阳立华受到刘光和和秦姓家族的秦金科、秦金树等人的威逼恐吓,被迫外出躲避。5月25日, 因阳立华的丈夫黄平生交不出秦金莲,秦金和用萝绳将黄捆绑,由刘田秀、阳贤娥对黄进行殴打。
5月29日晚,刘姓族长刘述成纠集秦、刘两姓家族的11人, 密谋以“筹集告状经费”为名,抄黄平生的家,拆黄的屋。第2天,秦姓和刘姓家族100余人,在刘述成的安排下,由刘光和等人带领,将黄平生家的家禽、家俱及生活用品抢劫一空,砸毁门窗、栏杆。抄到的财物当场低价变卖。造成黄平生家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元。
6月8日,秦金树等人经策划后,将正在田里收割麦子的黄平生捆押至长鄄乡长祥村秦金和家里关押,由刘期祥等人轮流看守。在非法拘禁黄平生期间,秦金科等人为逼取黄的口供,对黄采取用钻子钻身体,用铁锤将缝衣针钉进十个手指和脚趾,把手脚捆住塞进卷起的晒席筒内,用燃烧的辣椒熏烤,用竹板、棍棒毒打,夹老虎棍等种种酷刑,多次将黄平生折磨得昏死过去。6月13日, 秦金和等人对黄使用踩杠子、棍棒抽打、拳打脚踢等手段继续折磨,黄平生受刑不过,违心承认与其妻阳立华和该村民办教师邹炎美杀死了秦金莲。
1989年8月初,刘述成得知本县岩口金矿内有一具无名尸骨, 即派刘光和等人将尸骨抬回放在黄平生家里。继而又策划以寻到秦金莲尸骨为借口要抄邹炎美的家。8月11日上午,秦天锡纠集数十名秦姓群众来到新元村, 伙同刘述成等人手持锄头、棍棒、绳索冲到邹炎美家,用绳子捆住邹炎美的妻子王某某,砸开邹家的门窗,将邹家稻谷、家畜、生活用品、 楼板等全部抢走, 造成邹炎美家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元。当日,刘期祥、刘期才、刘政光、刘光和等人又在黄平生家的堂屋里挖坑掩埋无名尸骨,堆坟造墓。
8月14日, 秦金莲带其后夫王某某到湘潭县景泉乡景泉村女婿周传佑家为女儿做生日。周传佑见到秦金莲后,即赶到隆回县长鄄乡长祥村,将秦没有死的消息告诉了刘述成等人。
刘述成在得知秦金莲没有死后,为了掩盖诬陷他人并非法抄家的罪行,继续嫁祸于人,起意要杀害秦金莲。8月26日晚,刘述成纠集刘光和、刘楚贵、 刘政光到自己家,刘述成说:“秦金莲还活着,不得了,只有把她干掉,才能了这场祸。”刘光和三人均表示同意。随后,刘述成指派刘光和、刘楚贵赶往湘乡市杀害秦金莲。
8月29日晚,刘光和、刘楚贵二人在周传佑的带领下找到秦金莲, 将其骗到一个僻静的山上,由刘光和、刘楚贵二人用绳子将秦活活勒死。事后周传佑从家里拿来锄头并带路,将秦金莲的尸体掩埋在廖家托的废窑里。
刘述成、刘光和等人杀死秦金莲后,为了嫁祸于人,继续捏造阳立华、黄平生、邹炎美杀害秦金莲的犯罪事实,于1990年1月至3月23日先后向隆回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政法委员会控告,要求追究阳立华、黄平生、邹炎美的刑事责任。
1990年3月10日,被迫离家出走10个月的阳立华返回新元村, 在途经乌树下乡次坪界时,与刘光和、刘田秀相遇,刘田秀抓住阳便进行撕打,阳逃到乡党委副书记奉某某家中躲避。为了抓到阳立华,刘光和又喊来马小云、秦金和等10余人,将奉的房屋门窗打烂,拖出阳立华,双手反捆押往新元村。在途经贺家杉山湾时,秦金和、秦金科当着数百名围观群众的面,将阳的裤子扯脱至大腿处,秦金和还用刀子划烂阳的毛背心,与刘期才一起将阳的衬衣撕烂丢入水沟,使阳立华上身裸露,并对其进行侮辱。当晚阳立华被关进猪栏看押。 3月11日至13日,秦金和等人继续对阳立华进行折磨侮辱。先后用钻子钻身体,用石灰和辣椒粉涂抹双眼,用砖头砸膝盖,用针扎手指脚趾,用烧烫的火钳烙背部,剪掉头发捆在电线杆上示众,致使阳立华数次昏迷,身体受到严重摧残。
3月14日上午,隆回县政法委员会在得知阳立华被非法拘禁后, 即组织政法干警赶到新元村进行解救。被告刘光任、马小云闻讯后,更加变本加利地对阳立华进行摧残。将硫酸泼在阳立华的脸上,致阳容貌毁损。为了阻止政法干警营救阳立华,刘光任等人用石头砍砸干警,殴打司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挡在公路上不许汽车通行,致使执行公务的干警被围攻达4小时之久, 妨害了干警正常执行公务。
上述案件经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曾玉梅、秦吉信二人犯有聚众打砸抢罪,但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做出免予起诉决定;刘述成等16名被告人分别犯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妨害公务罪、流氓罪,于1990年8月1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25日至28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990年8月28日依法做出判决:
被告人刘述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期二年;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光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楚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秦金和犯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秦金科犯流氓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政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刘期才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被告人周传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秦天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秦金树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刘光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刘期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刘田秀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马小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阳贤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秦金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刘述成、刘光和、刘楚贵、秦金和、刘政光、刘期才、秦天锡、秦金树、刘田秀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0年9月13日做出二审判决,改判:
被告人秦金和犯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田秀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对刘述成等7名被告人的上诉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刘旭红提供)